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7部委前不久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围绕扩大社会服务资源供给、实现社会服务均衡普惠、提高社会服务供给质量、激发社会服务市场活力、优化社会服务发展环境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体措施以促进社会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多元化、协同化,更好惠及人民群众,助力新动能成长。《意见》秉持“互联网+”的理念,推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与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领域深度融合,在增进人民福祉的同时也必将有力地支撑智慧社会建设。
推动社会服务数字化转型,夯实智慧社会的数据基础
教育、医疗、养老、社区、家政等服务行业服务方式相对传统,信息化程度不高。优质的社会服务资源相对集中,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而且,许多社会服务行业具有产品离散性强等特点,导致产品市场回报率较低,行业数字化转型缺乏助力。与此同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共享,过度医疗和骗保的现象仍存在。因此,亟须借助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低成本、可复制的产品推广,补齐社会服务的供给缺口,优化社会服务体验,并对行业中的众多参与者进行有效的信用记录和质量监管,从而提升行业的总体供给能力和服务质量。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提出,健全社会服务领域国家数字资源服务体系,推动相关市场主体开发教育、医疗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健身等数字资源,提供网络化服务,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虚拟博物馆、虚拟体育场馆、慕课等。这些将有效地促进社会服务领域优质资源扩大再利用和共建共享。
此外,在数字资源应用方面,《意见》要求,加强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家政公司、社区等社会服务主体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管理与服务的智慧化应用。通过推动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家政等服务领域供需信息对接,更好地促进以市场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方面,《意见》从加强顶层设计的角度,要求建设完善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加强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研究跨领域数据共享开放统一标准。针对社会服务领域,建立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和开放清单,优先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医疗等领域公共数据开放,在保障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向有关方面提供所需的数据资源和核验服务。这些举措将有利于在社会服务领域推动实现数据的共享,充分发挥数据作为关键要素的价值,释放数字对经济发展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提高社会服务全行业的生产效能和风险防控能力。
推动社会服务资源均衡普惠,共享智慧社会的发展红利
我国庞大的网民规模为“互联网+社会服务”加快渗透奠定了良好基础。各类电商服务平台也在加速向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进行渠道下沉,农村电商赋能成效明显。翻转课堂、慕课等智慧教育模式在城乡间推广。但是,我国仍有5亿多群众尚未接入互联网,并且主要集中在农村地区,城乡间数字鸿沟依旧较大,许多人未能享受互联网带来的丰富便捷的社会服务。区域间、城乡间、人群间受惠于“互联网+社会服务”的程度存在显著差距,数字化应用在优化社会服务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依然局限,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仍旧突出。
《意见》针对城乡、区域间优质社会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从加快基础设施覆盖、利用互联网便利地区间对接、线上线下深度融合等方面提出多项任务措施。在信息基础设施方面,提出要继续推进欠发达地区网络接入和基础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继续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提升农村及偏远地区网络覆盖水平,从而提升以网络为载体的多种服务向欠发达地区延伸覆盖。针对教育、医疗等重要领域,提出了通过“学校联网攻坚行动”“区域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等一系列具体举措,将发达地区的优质社会服务资源向偏远、贫困地区转移。
创新社会服务监管理念方式,优化智慧社会的发展环境
目前,许多互联网平台企业已在社会服务的细分领域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了供需之间的大数据精准匹配,并通过用户画像、产品细分等方式,提高了产品的多元化程度和定制化水平,有效满足广大人民群众需要。与此同时,平台企业与传统企业在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给社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一是数据泄露问题。许多平台企业覆盖范围广、用户体量大,汇集了大量用户的个人隐私数据,一旦泄露将给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甚至社会稳定安全造成严重损害。二是平台监管问题。互联网平台企业具有跨行业、跨地域的特点,一些社会类平台企业同时涉及多个行业领域,这对政府传统的按照属地、行业进行管理的模式带来了巨大挑战。如何在保障社会稳定和谐、市场良好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有效激发市场的活力、降低企业准入门槛,为新业态、新模式营造更好的发展空间,是近年来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意见》强调,对新业态、新模式要包容审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于社会服务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原则上不得新增前置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除涉及个人隐私、道德伦理、资金安全、责任事故、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情况外,给予市场主体充分的容错试错机会和更多的发展空间。加强“互联网+社会服务”领域内容创作、产品研发、模式创新等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针对教育、医疗健康、文化等网络侵权假冒高风险领域,创新线上线下维权机制,加大侵权犯罪行为打击处罚力度,保障优质服务资源安心上网、放心共享。